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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集
5月1日开始实施!事关社交电商、直播带货……
2021-04-28 16:05:51 来源:原创 浏览量:3841
【91家纺网】

2021年3月15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将于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进行的回应,加大了对平台的监管力度,同时也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承担更重的管理义务。

91家纺网结合家纺商家实务经验,特发此文对《办法》进行重点内容提炼及科普解读,希望给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家纺从业者带来引导意义。

01

网络交易经营者义务

1、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义务

一般情况下,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办法》规定了两种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个人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主要包括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登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商家在不同平台开设店铺,各网店的交易额需要合并计算,如果累计超过10万元,那就必须要办理营业执照了。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零星小额交易如食品、图书、音像制品、旅馆业等,还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因此,只有无线下实体店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才可以网络虚拟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如在淘宝、京东等多家平台都有店铺,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并登记。

如果商家没有办理登记,《办法》规定了平台对商家的核验、登记义务,增加了平台的责任,这部分将在平台责任中展开。


2、公示义务
  1. 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2. 公示商品或者服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3. 公示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4. 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自我声明。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6. 信息保存。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3、正当竞争义务

在网络交易中,存在刷单、退单、篡改交易量等行为,严重披怀了行业竞争规则,因此《办法》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用列举方式规定了虚假宣传等具体情况: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02

个人信息保护

1、授权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上述规定与《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定一致。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这些信息与交易事项有直接关系的,则不属禁止范围。


2、逐项同意

《办法》中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对敏感信息的处理作出更高的要求。商家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即使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也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3、商业推送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商家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在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4、恶意捆绑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在此基础上,《规定》将“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的情况列入搭售范围。商家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03

保护消费者权益

1、知情权和选择权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网络交易中,有时消费者选择自动续费服务后忘记退订或者不知道如何退订,给消费者带来金钱浪费和不必要的麻烦。《办法》规定商家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并且要以显著的方式提醒;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2、网络交易领域格式条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留给电商平台家纺从业者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有关商家尤其本文提到的一些涉及调整较多的商家应当尽早行动起来,满足最新的市场监管合规要求,以免在《办法》实施以后无法符合合规要求,使自身或相关经营者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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